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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最高法统一裁判标准!确认劳动关系有1年时效,逾期很难支持
不少劳动者存在一个普遍误区:确认劳动关系只是核实曾经上班的事实,不需要向单位索要钱款,属于确认之诉,不受时间约束。很多人离职多年之后,才打算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用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补缴社保。 结合2026年最高法相关指导内容,持续多年存在争议的时效问题,如今有了统一裁判尺度。一旦超过法定维权期限,即便确实存在用工事实,相关诉求大概率无法获得支持。
公司商事股东责任案例|减资就能甩掉债务?8个入库案例讲透股东责任的边界与合规要点
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信用基础,也是债权人判断公司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经营遇到困难时,不少股东试图通过减资缩小责任范围、抽回已投入的资金。然而从司法实践看,减资恰恰是公司治理中风险最高的动作之一。程序上稍有疏漏,原本只需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就可能被判决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被直接认定为抽逃出资、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商事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户籍地在江苏,仅凭有效期内居住证主张住所地在上海!法院裁定移送后,高院:居住证记载的居住地址可认定为住所,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起诉主张返还借款,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居住证属于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的经常居所与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情况下,起诉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所记载的居住地址,可以认定为该当事人的住所,并以此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其依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指定该受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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