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作者:徐江平律师1369192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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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法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3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孕产妇因医院过错遭受巨大精神痛苦,且面临剖宫产术后再孕风险,有权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可参照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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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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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孕产妇因医院过错遭受巨大精神痛苦,且面临剖宫产术后再孕风险,有权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可参照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2倍以内酌情认定。

【案情简介】

司某某在沧州市人民医院待产,医院使用缩宫素引产过程中出现胎儿窘迫,行剖宫产产出死胎。鉴定认定医院存在剖宫产指征不足、病历不完善等过错,但无法明确因果关系。司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胎儿娩出时无生命迹象,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但司某某承受巨大精神痛苦,且面临再孕风险,改判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支付。

【风险提示】

死产胎儿不享有人格权,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孕产妇本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受胎儿存活与否影响。

3、医院存在病历不规范、手术指征把握不严等过错,即使鉴定无法明确因果关系,法院仍可综合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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